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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点管理规定
2013-11-27 15:48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国家教委教成[199312)、《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国家教委教成[19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点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学管理的校外机构,是学校联系依托建设单位及函授生的纽带和桥梁。函授站点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依托建设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严格执行与我校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教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继续教育的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对函授站点的管理职权。

第五条  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依据学校规定建立和撤并函授站点机构。

第六条  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对函授站点的招生计划、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学生学籍等日常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就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学校决议。

第七条  陕西理工学院各函授站点在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对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章 函授站点的设置

第八条 建站原则

(一)依托建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函授站点一般应建在交通方便、函授生比较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市(县)或市(县)行业系统。

第九条 设站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生源相对稳定,当年专业招生不少于10 人;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合格辅导教师和合格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及其它教学条件;

(四)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点运转经费。

第十条  建站程序

(一)依托建设单位向陕西理工学院提供书面设立函授站点的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1、          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原办学资质文件)

2、          申请开办函授站的办学层次、设置地点、首设专业、通信

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3   办学条件;依托建设单位的固有办学场所,拟开设专业所需的师资力量及必备的教学实验、实训设施;

4、          依托建设单位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学历、职称等。

5   机构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合理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能保证教学、辅导及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转。

6   规章制度;教学、招生、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管理等办法。

7    保证生源的措施。

(二)学校实地考察。陕西理工学院对拟增设函授站的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

1、                      查阅依托建设单位独立法人资质材料。

2、          拟开办函授站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

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          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

施情况。

4、          依托建设单位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依托建设单位

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5  管理人员座谈。

(三)主办院校发文。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考察结果向学校提出是否设站的论证报告。学校审批同意后向依托建设单位发回复函,并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应有:

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设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层次、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函授站点名称;学费分配比例及管理办法;协议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方法等。

(四)向教育厅呈报建站资料,接受教育厅评审。评审通过后,办学协议生效。

(五)函授站点备案。设站单位填写《陕西省高等继续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表》,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考察依托建设单位的办学条件,负责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办学协议书,负责报批(备案);

(二)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

(三)增设新专业;

(四)函授站点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五)编印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组织招生录取;

(六)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

(七)对函授站点进行教学检查、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估;

(八)对函授站点面授辅导教师审批和备案;

(九)统考课程(主要是公共课程)教材的征订、统一发放;

(十)主干专业课课程考试命题,制卷,派遣监考。

(十一)抽查函授站点学生的作业批改情况;

(十二)抽查函授站点面授辅导教师的备课与讲课情况;

(十三)检查函授站点收费情况;

(十四)函授站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管理、成绩记载;

(十五)毕业生资格审核、证书办理和颁发,审批学生奖惩工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发放工作;

(十六)对函授站点应交管理费的核算催缴工作;

(十七)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布置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十八)组织毕业生进行论文答辩。

 

第五章 函授站点职责

第十三条 函授站点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高等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对函授站点的有关规定以及高等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函授站点的管理办法;

(二)做好生源组织和招生宣传及新生入学报名工作;

(三)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院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推荐辅导教师,报学校审批,严格办理教辅人员有关聘任手续;

(五)做好本站点函授生的成绩登记及报送工作;

(六)负责函授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函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及时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学习和生活条件,代收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并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财务处交纳费用;

(八)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九)每学年年初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上一学年工作总结、学年教学日历及其它有关应报送的材料;

(十)建立健全有关函授教育的各类档案材料;

(十一)认真履行建站协议。

(十二)按照协议时间及时向我校交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依托建设单位职责

(一)配合函授站点按学校要求落实函授站点的建制。

(二)加强对函授站点的行政领导,定期研究、检查函授站工作;

(三)为函授站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函授站点工作中的困难;

(四)做好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与考评;按照履行职责情况,调整函授站管理人员;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六章 管理人员及面授教师

第十五条 人员配置与基本要求

(一)函授站设站长 1 人,副站长 1 人,工作人员可按与函授生人数比例为 1100 安排。站长、副站长的人选由依托建设单位任命或聘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二)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担任面授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职责

(一)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

(二)基本职责:

1)严格执行主办院校制定或审批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严格履行聘任协议:

2)组织函授生进行声像教学及辅导;

3)批改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的作业成绩;

4)接受必要的培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积极承担学校、函授站点交办的教学管理和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应接受必要的培训。面授教师的任职需由学校审核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面授教师,学校会商函授站点要及时调换;对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作人员、面授教师函授站点应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档案建档工作,组织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悬挂在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

第七章 函授站点的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建设单位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函授站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各函授站点印章由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备案配发,本印章只能用于函授站点与我校之间公文传递,其它无效,如挪做它用所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函授站点自己承担。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点应积极协助学校抓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和管理环节的实施工作:

(一)建立班委员,定期检查函授生的自学情况;

(二)组织面授教学,配备班主任,成立临时党团支部,负责面授期间的函授生行为管理和面授考勤,通报缺勤学生处理意见;

(三)定期检查、收交函授生作业,记录函授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四)组织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

(五)严格组织考试。领取、送交试卷,安排考场,选派监考人员,检查、记录考试纪律情况,通报处理作弊人员;

(六)通知函授生面授、辅导、考试、补考;

(七)收交、登记函授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要严格、准确地协助学校管理本站点函授生学籍,及时协助学校办理本地函授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留级、休学、复学、取消学籍等学籍管理和异动手续。学籍档案保存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函授站点要积极开展对函授生的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习目的教育、职业教育、纪律教育等,树立良好学风和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函授站点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工作,按时领取、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了解毕业生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点应建档案目录

(一)基本情况(第一类)建档目录

11、办学协议书;

12、函授站点备案审批表;

13、函授站点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证;

14、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15、函授站点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责;

16、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7、管理人员学历、职称登记表(附支撑材料);

18、其它相关需要建档的资料。

(二)教学、教务、学籍管理(第二类)建档目录,按学年度装订

21、招生简章及广告;

22、转专业、变更信息、补考申请汇总表;

23、每学期课程面授时间安排表,课程考试时间表;

24、面授教师学历职称表,外聘教师审批表;

25、面授教学过程考勤记录表;

26、主讲教师制定的《课程自学进度表》;

27、教师面授课时、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论文评阅及答辩费领取签名(字)表(复印件);

28、课程考试试卷(分专业、分学期、按每门课程装订);

29、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评分表(分专业装订);

210、学生作业收发登记表;

211、课程考核成绩一览表(分专业、年级);

212、年末函授站工作总结;

213、其它相关需要建档的资料。

(三)学生管理(第三类)建档目录,分年级、分专业装订

31、各学期面授教学通知书;

32、学生交费情况记录;

33、教材发放登记表;

34、各年级学生花名册;

35、面授上课点名册;

36、成绩登记表;

37、课程考核现场签到表;

38、毕业生名册;

39、课程考核舞弊情况记录

310、其它相关需要建档的资料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函授站点要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入学

(一)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生,必须持《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准考证、身份证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审查合格者,由函授站点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并收取本学年学费及一寸免冠照片四张,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及注册手续。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函授站点不予接收。

(二)新生未报到者,函授站点应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及时书面上报我校,便于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新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欲申请保留学籍者,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或其它有效证明,函授站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注册

(一)新生报到后,函授站点应按照专业和班级制作学生名册,并在报到结束15天内将新生入学材料(包括学生名册、学生证等)寄(送)到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函授站保存用于日常学生管理、记载学生成绩和学籍变动情况,一份交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登记课程成绩及学籍变动情况。

(二)取得学藉的学生,由函授站点发放由我校统一印制的《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证》。

(三)每学年开学,函授站点应按学校规定组织各个年级学生进行学年注册。在注册15日内将在校学生注册人数及学生名册变动情况报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学籍变动。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办理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理工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函授站点学员的学籍异动必须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审批表,经所属函授站点同意后报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由我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我校同意,函授站点擅自作出学籍异动处理的,我校将不予承认。

第九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函授站点要按照我校下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函授站点在选聘面授教师时,应将拟聘任教师姓名、学历、职称、教学简历等情况书面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授课。面授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面授教师实行专兼职结合,保持相对稳定。专业主干课程需由陕西理工学院安排面授教师任课。

第三十八条 函授站点要在每学期面授前两周将拟订的本学期工作计划和面授日程表报我校审核、备案。面授日程表是该学期面授的课程表,要填清楚班级、面授时间、地点、课程名称以及辅导教师。辅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和课程需要,在面授期间和面授结束后安排作业和自学,并结合学生学习情况安排答疑辅导。

第三十九条 为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我校将根据函授站点面授日程表,安排教学督导和管理人员抽查函授站点面授情况,主要检查任课教师授课情况和学生听课情况。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函授站点应按学校要求组织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包括思想教育、学风教育、学习目的教育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入学教育克服单纯为学历文凭而学的思想,使学生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

第四十一条 做好函授学生面授期间的考勤工作,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辅导等均应进行考勤。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我校备案。

第四十二条 函授站点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第四十三条 函授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定期接受岗位培训。能及时传达贯彻学校的要求和规章制度,并了解、反馈学生意见,加强与学生工作单位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章  考试、答辩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函授站点各类考试的组织、考场安排、监考、命题、阅卷等工作须严格按照我校的考试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严肃考风考纪。专业主干课考试命题、试卷上由我校统一出题,印制,并派人监考。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函授站点出题AB 两套并制卷,由我校审核备案,选取其中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

第四十五条 相同专业考试课程和抽考课程由我校根据课程重要性和函授站点教学检查情况确定,函授站点在安排考试前应与我校联系确定统考科目和抽考科目以及考试时间。考前对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由函授站点确定,凡未按要求完成听课和作业的学生,均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阅卷结束后,函授站点应及时将考试成绩上报我校(使用我校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登记表)并通知学生本人,并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认真记录,成绩登录要严格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函授站点补考应放最后一学期毕业前进行,函授站点必须提前将补考安排通知学生。

第四十七条 各科目的考试试卷要装订存档备查,装订时统一使用我校印制的封面。

第四十八条 凡完成本科学业的函授生均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答辩由函授站点安排,由陕西理工学院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实际情况,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撰写论文占总成绩的40%,答辩占60%。各函授站点要建立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每年三、九月份是各函授站点报送前一学期学生成绩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是贯穿学生函授学习过程中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函授站点应认真对待,专人负责。

第十二章 毕业生工作

第五十一条 函授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学生毕业学期,函授站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毕业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根据成绩记载,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检查本函授站点应届毕业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情况,确定各专业毕业生人数;

(二)组织应届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按要求时间寄(送)我校。毕业证书照片信息按教育部规定统一采集,各站点按要求组织学生拍摄;

(三)函授站点在发放学生毕业证书及档案材料时应收回学生的学生证;

(四)应向我校提交的毕业生资料不齐和不详者,不能办理毕业证。

第十三章 函授站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函授站点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依据将按建档目录和建档的内容、质量进行量化评估。

第五十三条 根据量化评估结果,对工作突出、综合成绩处前列的函授站将予以表彰。

第五十四条 根据量化评估结果,对有20%的指标项不达标、教学工作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不高、不能认真履行义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函授站点,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将责成其进行整改,如整改无明显效果将限制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函授站点。

第十四章 函授站点的撤销

第五十五条 对存在一定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站点,予以撤销,并视其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一) 被教育厅明文停办和撤销的函授站点

(二)不履行函授站点职责和办学协议的;

(三)不按函授站点应建档案目录建档的;

(四)不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

(五)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六)在组织教学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且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七)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及上级规定的;

(八)连续两年有计划而无生源或每年每专业招生人数不满 10 人的;

(九)不能及时向学校交清有关费用的;

(十一)乱收费、乱许诺、乱办班的;

(十二)招收“连读生、跟读生、套读生、预科生、预备生、先搭车后买票生”者;

(十三)其它有损我校声誉的;

(十四)遇到不可抗力时。

第五十六条 经查实确需撤销的函授站点,由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通知撤销,被撤销的函授站点不得再与陕西理工学院续签办学协议。

第十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是函授站点全面管理的重要一环,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

(一)函授站点应严格按照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员的学费。教材费按实际使用金额收取。严禁在规定之外以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的名义乱收费。

(二)函授学员的学费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交纳。各函授站点在学年报到注册后按办学协议规定的时间将管理费用交到我校财务处;

(三)在学生毕业学期,函授站点应及时清理毕业班的各种资料,同时要清理学生各种费用等收交情况,未向我校财务处交清管理费者,不能办理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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