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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3-11-28 15:35   审核人:

                

一、总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使学生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思想作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经过统一成人高考,被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照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或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报到及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预先向学校或函授站点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两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负。复查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制作新生学籍注册数据库并上传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入学报到时填写的“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新生入学登记表”及“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相关内容,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原因超过一学期不能入学者,须本人向学校或函授站点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函授站点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开学时都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学年向函授站点交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函授站点或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到所属站点参加面授学习、辅导答疑、实验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等不能按时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因公请假持单位证明,因病请假持公办医院的证明)向所属函授站点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事后补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时,教师及班主任应随时检查点名,并填报考勤记录表备查。

四、转专业、转学

第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如需转专业,只能在取得学籍后的第二学期及以后申请办理。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函授站点签署意见后,由学校行文上报教育厅审批。文科不能转理科,不能跨层次转专业,不能跨学科大类转专业。学生在籍期间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可在我校所属函授站点之间转站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转站申请,上报学校审批。转出站和转入站直接联系交接学生有关材料、费用等。

第十条  本校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对于具有特殊理由的学生,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本人负责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外校学生要转入我校学习,由本人办理转出学校相关

手续,并填报《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意转入后编入相应的函授站点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成绩记载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五条  考试课的总成绩,由闭卷考试成绩、面授考勤和作业成绩等综合加以评定。考查课成绩由闭卷或开卷考试、考勤和作业等进行成绩评定。课程总成绩由以下比例构成:面授考勤20%;作业10%;考试卷面成绩70%。

第十六条  因故请假,经批准可申请缓考,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以百分制记。面授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交作业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以旷考论,在学籍成绩记载表中注明“旷考”字样。考试舞弊的学生,在学籍成绩记载表中注明“作弊”字样。旷考及考试舞弊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

第十七条  对毕业生的考核、鉴定,以《高等继续教育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在《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育毕业生登记表》中体现自我鉴定,班组鉴定,班主任评语等内容。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并给予表彰。此项工作在毕业班进行。表彰的方式为通报表扬(发文)和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  对在校期间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参照《陕西理工学院高等继续教

考试及考试作弊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触犯刑律或自然亡故,其学籍自然注销。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其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1)患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取得学籍后征召服现役无法继续学习者,休学期限为服现役期满为止;

3)其它原因,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报函授站点备案,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后,本人向函授站点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班级学习或按肄业处理。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完成学业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离校,一学期参加面授教学时数未达到该学期面授课时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5、不按期交纳学费注册者。

    6、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必须退学或本人要求退学者。

    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予以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旷课超过规定时数而不办理退学手续,以及其它擅自离校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明。

九、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同时学历数据上传教育部学信网,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将学历证明材料报送教育厅,由教育厅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0 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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