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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及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2013-11-28 08:49   审核人: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学生应提前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将学生证或学生身份证明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酗酒者不准进入考场。

3、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4、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坐姿端正,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吸烟;不得干扰监考人员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人员说明,听从处理。

5、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后方可退场。

6、被认作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退出考场。学生有不同意见时,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辩、纠缠,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可将意见反应到函授站点并报主办院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找他人代考。

2、相互交换试卷、答卷。

3、抢夺、窃取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

5、评卷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6、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1、对考试作弊者,由监考人员清出考场,考试成绩以“0分”计,学籍成绩记载表中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在考场内纠缠、威胁监考人员或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处分,纳入学生毕业档案,直至开除学籍。

2、已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处分后再次违纪或作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凡学院以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陕西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0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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